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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有了户外广告管理标准,明确路名牌禁设户外广告

2020-09-17

  近日,山东省住建厅发布组织编制了《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--户外广告管理》,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,提高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水平。该标准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。禁止“一店多招”“多层多招”设置。不得利用城市家具设置商业广告。

  

  明确路名牌等城市公共设施禁设户外广告

  

  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用霓虹灯

  

  标准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,包括国家机关、教育科研、医疗卫生、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;历史文化街区、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;道路规划红线内,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;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,城市公园、风景名胜区所属范围内,但公益广告除外;观光电梯、危房和雕塑、纪念碑、景观构筑物、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(构)筑物上;阅报栏、路名牌、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。

  

  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、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。

  

  城市建成区禁设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

  

  店招、标牌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

  

  城市建成区内禁设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。已设立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,设立单位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,超过使用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以拆除。

  

  店招、标牌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,禁止“一店多招”“多层多招”设置;单位和个人设置店招、标牌,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,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、造成光污染以及影响消防安全。

  

  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得借用路灯杆设置广告设施(经批准,可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);不得利用城市家具设置商业广告。

  

  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

  

 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立单位应自行拆除

  

  标准明确,主要商业街两侧的广告和招牌标识,以动感变化的画面为主。

  

 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充气式拱门、气模等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。需临时设置充气式拱门、气模等形式的广告,经批准后在规定的地段设置,不得占压人行道等公共空间。

  

 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、大型广场、商业集中地段等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。

  

  设置户外广告应征得载体单位同意,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。制定应急预案,遇特殊天气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,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坚固、安全。

  

  户外广告设置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执行,确需变更的,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。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,设立单位应自行拆除。

  

  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。经批准,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,应设置镂空形式的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。

  

  在建(构)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,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广告的,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,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,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m,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.5m;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,且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积的30%。

  

  不宜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。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,且应具备亮化效果。

  

  在建筑工地设置的工地围挡式广告设施不得占用绿地设置,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,不得低于2.5m且不高于3m;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立即拆除。

  

  户外广告拆除后,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。房地产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,参照户外广告设置的期限,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。

  

  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继续设置的,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。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许可的,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,并将载体恢复原状。(来源: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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